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60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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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6555777000 | |
名????????稱 | 關于對浙江康隆達特種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浙江康隆達特種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康隆達特種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間芳、張家地、王春英、陳衛麗、唐倩:
經查,浙江康隆達特種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2020年度至2023年度未完整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也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張間芳、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家地、財務總監王春英、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陳衛麗、董事會秘書唐倩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及張間芳、張家地、王春英、陳衛麗、唐倩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經查,浙江康隆達特種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2020年度至2023年度未完整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也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時任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張間芳、董事長兼總經理張家地、財務總監王春英、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陳衛麗、董事會秘書唐倩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及張間芳、張家地、王春英、陳衛麗、唐倩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嚴格執行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