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320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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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29625213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超毅網絡、王新華、李振東、劉名娜、馬力遠、李國、李力) | ||
文????????號 | 〔2024〕3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超毅網絡、王新華、李振東、劉名娜、馬力遠、李國、李力)
〔2024〕3號
當事人:拉薩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超毅世紀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毅網絡),住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王新華,男,1973年8月出生,超毅網絡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李振東,男,1979年9月出生,超毅網絡法人代表、董事、總經理,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劉名娜,女,1976年10月出生,超毅網絡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jiān),住址:北京市朝陽區(qū)。
馬力遠,男,1979年6月出生,超毅網絡董事、副總經理,住址:北京市豐臺區(qū)。
李國,男,1957年4月出生,超毅網絡董事,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李力,男,1962年8月出生,遷西縣金昊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遷西金昊)會計,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有關規(guī)定,我局對超毅網絡、王新華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劉名娜、馬力遠、李國、李力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李力的要求于2024年9月3日舉行了聽證會。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超毅網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超毅網絡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超毅網絡通過虛增應收賬款、虛構或少記與客戶交易、跨期調節(jié)收入、虛增虛減主營業(yè)務成本等方式虛增虛減營業(yè)收入、虛增利潤總額,導致超毅網絡2015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影響情況如下:
2015年虛增應收賬款余額3,433,918.83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余額的25.37%;通過跨期延后確認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6,083,996.98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8,433,918.83元,共計虛增營業(yè)收入14,517,915.81元,占當期披露營業(yè)收入的12.08%;虛增營業(yè)成本6,225,321.62元;虛增利潤總額8,292,594.19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0.69%。
2016年虛增應收賬款余額17,701,042.50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余額的26.83%;通過跨期提前確認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7,216,235.85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8,741,216.91元,共計虛增營業(yè)收入15,957,452.76元,占當期披露營業(yè)收入的11.49%;虛增營業(yè)成本9,826,360.62元;虛增利潤總額6,131,092.14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3.93%。
2017年虛增應收賬款余額4,200,930.28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11.23%;通過少記與客戶交易的方式虛減營業(yè)收入14,858,823.56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12,806,354.94元,共計虛減營業(yè)收入2,052,468.62元,占當期披露營業(yè)收入的1.52%;虛減營業(yè)成本33,284,346.07元;虛增利潤總額31,231,877.45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9.63%。
2018年虛增應收賬款16,948,233.86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38.34%;通過少記交易的方式虛減營業(yè)收入33,716,075.65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14,566,611.31元,共計虛減營業(yè)收入19,149,464.34元,占當期披露營業(yè)收入的12.44%;虛減營業(yè)成本41,230,607.46元;虛增利潤總額22,081,143.12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3.68%。
2019年虛增應收賬款19,366,671.81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75.13%;通過跨期延后確認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2,217,402.60元、通過少記交易的方式虛減營業(yè)收入18,321,002.96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1,952,947.78元,共計虛減營業(yè)收入14,150,652.58元,占當期披露營業(yè)收入的8.54%;虛減營業(yè)成本31,187,085.21元;虛增壞賬準備649,020.30元;虛增利潤總額16,387,412.33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0.41%。
2020年虛增應收賬款45,591,354.71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101.27%;通過少記交易的方式虛減營業(yè)收入7,715,747.99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33,826,612.72元,共計虛增營業(yè)收入26,110,864.73元,占當期披露營業(yè)收入的16.92%;虛增營業(yè)成本20,428,895.20元;虛增壞賬準備618,191.78元;虛增利潤總額5,063,777.75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03.79%。
2021年虛增應收賬款63,867,715.38元,占當期披露應收賬款的105.29%;通過跨期延后確認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6,353,574.00元,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虛增營業(yè)收入753,424.95元,共計虛增營業(yè)收入7,106,998.95元,占當期披露營業(yè)收入的83.79%;虛增壞賬準備3,209,926.15元;虛增利潤總額3,897,072.80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5.99%。
上述違法事實,有財務賬套及相關憑證、相關情況說明、購銷合同、結算單、往來明細、銀行交易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導致2015年年報至2018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督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導致2019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督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62號)第三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191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超毅網絡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王新華組織、指使超毅網絡的財務造假行為,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對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超毅網絡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總經理李振東,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毅網絡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jiān)劉名娜,知悉財務造假行為,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毅網絡董事兼副總經理馬力遠,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毅網絡董事李國,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超毅網絡全資孫公司遷西金昊會計李力知悉、參與超毅網絡的財務造假行為,是超毅網絡上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劉名娜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劉名娜與超毅網絡沒有勞動關系,其本人無違法意圖及動機,未參與任何造假行為,認為70萬元的罰款過重,且其缺乏支付罰款的能力。綜上,請求酌情免除或減輕處罰。
第二、馬力遠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在超毅網絡工作期間雖然是董事,但僅負責產品技術,且其本人已在超毅網絡離職,離職后受法律和章程規(guī)定被動作為董事簽字。綜上,請求撤銷或降低對本人的行政處罰。
第三,李國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李國2012年至2018年間在金昊礦業(yè)的工作僅是幫忙,在超毅網絡沒有股份,年度董事會對企業(yè)信息披露事項時因相信了審計報告和專項報告所以才簽字。目前的經濟條件無法支付50萬元的罰款。綜上,請求在罰款上給予照顧。
第四,李力及其代理人在陳述申辯及聽證中提出:李力是遷西金昊兼職會計,不是超毅網絡員工,不是擬受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李力作為被行政處罰的主體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李力客觀上沒有實施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擬對李力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李力與供應商和客商居中聯絡、傳遞票據是正常的業(yè)務行為不是違法行為;李力僅為遷西金昊的會計,既沒有主觀動機去造假,也沒有能力和資格讓超毅網絡去造假,對超毅網絡的行為不承擔責任;告知書中的造假數字為我局單方認定,應該由第三方機構對最終的金額進行審計。
經復核,我局認為:
第一,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劉名娜作為超毅網絡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jiān),知悉超毅網絡的財務造假行為,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我局已充分考慮其身份職責、知悉情況及其在違法行為中的作用,量罰適當。至于其無固定收入來源、持有的超毅網絡股份無法變現、父母身患疾病導致經濟能力較差等情況,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事由。
第二,在案證據足以證明,馬力遠作為超毅網絡董事兼副總經理,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我局已充分考慮其身份職責、知悉情況及其在違法行為中的作用,量罰適當。
第三,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李國作為超毅網絡董事,沒有做到勤勉盡責,同意并保證超毅網絡2015年年報至2021年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我局已充分考慮其身份職責、知悉情況及其在違法行為中的作用,量罰適當。至于其經濟條件無法支付罰款等情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事由。
第四,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李力涉案期間雖未擔任超毅網絡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但長期在超毅網絡全資孫公司遷西金昊任職會計,知悉并參與超毅網絡的財務造假行為,其行為與超毅網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李力應當對超毅網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我局已充分考慮其身份職責、知悉情況及其在違法行為中的參與程度,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劉名娜、馬力遠、李國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針對李力提出的其與供應商和客商居中聯絡、傳遞票據是正常的業(yè)務行為不是違法行為的申辯意見,我局予以采納,其它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
(一)對拉薩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超毅世紀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二)對王新華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其中對其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200萬元罰款;
(三)對李振東、劉名娜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70萬元罰款;
(四)對馬力遠、李國、李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五)王新華作為超毅網絡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組織、指使涉案違法行為,在涉案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涉案時間長達7年,涉及金額大,違法情節(jié)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guī)定》(證監(jiān)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證券市場禁入規(guī)定》(證監(jiān)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王新華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王新華除不得繼續(xù)擔任原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yè)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jiān)管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