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05151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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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15364071000 |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國杰) | ||
文????????號 | 〔2024〕4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李國杰)
當事人:李國杰,男,1943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李國杰短線交易曙光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曙光)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國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李國杰自2011年1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長。張某華系李國杰配偶。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張某華累計買入“中科曙光”3,343,296股,累計買入成交金額153,669,067.94元;累計賣出“中科曙光”3,342,596股,累計賣出成交金額154,417,295.06元,存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賣出后六個月內買入的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中科曙光公告、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李國杰作為中科曙光董事長,配偶張某華六個月內買入賣出“中科曙光”的行為,導致李國杰違反《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李國杰給予警告,并處以800,000元的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天津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