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808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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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605322000 | |
名????????稱 |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恒御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丁虎、李翔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寧證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25號 | 主??題??詞 |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恒御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丁虎、李翔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寧夏恒御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丁虎、李翔: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期間,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
二、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相關資料。
三、財務管理制度流程缺失,關聯借款程序不規范。
四、投資決策流程缺失,未留存相關記錄。
丁虎、李翔作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負責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及合規風控工作,未恪守相關行為規范。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丁虎、李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積極整改,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