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6715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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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35528567000 | |
名????????稱 |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摯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經輝、焦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寧證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23號 | 主??題??詞 |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摯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經輝、焦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寧夏摯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經輝、焦龍: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期間,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和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且填報內容不準確、不完整。
二、部分年度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三、財務管理不規范。
四、未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黃經輝、焦龍作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負責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及合規風控工作,未恪守相關行為規范。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黃經輝、焦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積極整改,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