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776 | 分????????類 | 綜合政務;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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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內蒙古證監局 | 發文日期 | 1746753668000 |
名????????稱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 | ||
文????????號 | 【2025】2號 | 主??題??詞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
當事人: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首發展),住所:北京市東城區。
邱士杰,男,1976年7月出生,時任天首發展董事長、財務總監,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舒蘭市。
張先,男,1986年12月出生,時任天首發展董事,住址:北京市通州區。
陳鋒利,男,1969年3月出生,時任天首發展董事、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總經理兼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天首,現已更名為“山西大呈新材料有限公司”)監事,住址:北京市東城區。
李曉斌,男,1967年9月出生,時任天首發展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李秀華,女,1974年11月出生,時任天首發展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姜琴,女,1967年12月出生,時任天首發展董事會秘書,住址: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天首發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天首發展、邱士杰、張先、陳鋒利、李曉斌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應當事人李秀華、姜琴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李秀華、姜琴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天首發展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10月至12月,天首發展通過虛構銷售業務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具體由其控股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天首向指定客戶銷售鍵合金絲及蒸發金產品,上述產品在天首發展的安排下最終送至貴金屬回收商處進行黃金回收并回籠資金(以下簡稱鍵合材料業務)。天首發展通過以上模式反復循環交易,實現虛假銷售鍵合金絲及蒸發金產品收入115,049,360.60元。上述過程中,指定客戶對鍵合金絲及蒸發金產品均無真實需求,且采購資金均來源于天首發展時任董事長邱士杰(其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兼任公司財務總監)控制的公司或他人的銀行賬戶,各環節涉及的資金劃轉、合同和采購單據的制作、產品交付和回收等工作均由天首發展決策并組織實施。
綜上,天首發展上述銷售業務不具備商業實質,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天首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15,049,360.60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86.54%,導致天首發展披露的《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天首發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天首發展涉案期間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邱士杰作為天首發展時任董事長,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兼任公司財務總監,決策并組織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在簽署天首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時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先于2022年4月至調查日任天首發展董事,參與決策并組織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在簽署天首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時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鋒利作為天首發展時任董事、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總經理,同時擔任山西天首監事,在簽署天首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時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且不認可會計師事務所對天首發展2021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的“無法表示意見”和對2021年度內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見”等審計意見,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曉斌作為天首發展時任董事,在簽署天首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時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且不認可會計師事務所對天首發展2021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的“無法表示意見”和對2021年度內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見”等審計意見,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秀華于2022年3月至調查日任天首發展財務總監,在簽署天首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時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姜琴作為天首發展時任董事會秘書,在簽署天首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時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天首發展《2021年年度報告》、相關公告、財務報告、相關情況說明和詢問筆錄、相關會議記錄、合同文件、工商資料、銀行流水、財務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及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相關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均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700萬元罰款;
二、對邱士杰給予警告,并處以350萬元罰款;
三、對張先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四、對陳鋒利給予警告,并處以80萬元罰款;
五、對李曉斌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六、對李秀華、姜琴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鑒于當事人邱士杰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邱士杰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傳真:04714688164)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