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734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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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1746727119000 | |
名????????稱 | 關于對哈爾濱三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秦劍飛、趙志成、梁延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14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哈爾濱三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秦劍飛、趙志成、梁延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14號)
哈爾濱三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秦劍飛、趙志成、梁延飛:
經查,哈爾濱三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三聯或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00607168790X)存在以下問題:
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哈三聯以支付預付款的形式向哈爾濱泰盛昌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盛昌)累計支付2,250萬元,泰盛昌未實際交貨并退回相關款項;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哈三聯以支付預付款的形式向中孚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孚藥業)累計支付2,200萬元,中孚藥業未實際交貨,退回相關款項并支付利息。前述事項構成哈三聯對外財務資助,公司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2023年修訂、2023年8月修訂)第6.1.9的規定。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時任董事會秘書秦劍飛,財務總監趙志成,董事會秘書梁延飛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哈爾濱三聯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秦劍飛、趙志成、梁延飛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全體董監高應充分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財務管理規范性,強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公司及有關責任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