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5112 | 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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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廣西局 | 發文日期 | 1745348081000 |
名????????稱 | 關于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金浦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006號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5〕006號 | 主??題??詞 |
關于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金浦路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006號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金浦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向客戶介紹人支付報酬,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為客戶“繞標套現”提供便利,客戶回訪不規范、不到位等違規行為。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四條第五項、《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十八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四十九條、《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營業部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引以為戒,切實整改,強化人員管理,開展違規問責,完善內部合規管理,切實提升規范運作水平,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5年4月18日